成都世纪星开发商长冶地产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2021-07-15 10:11:57

来源:中华网财经

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办成都高新区官网消息,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处以罚款75万元,决定文书号为成高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29号,处罚单位为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7月12日。

因发布虚假广告“公寓”变“办公楼” 成都世纪星开发商长冶地产被罚

处罚决定书中有关案件来源级调查经过显示,2021年2月26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销售位于高新区梓州大道4333号的“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其售楼部的灯箱广告、户型效果示意图、官方网站宣传资料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相关规定,遂派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进一步展开调查。

通过调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如下,“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当事人(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销售“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其售楼部悬挂了灯箱广告“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世纪星居家就是逛公园生活就是度假约200米中轴双中庭景观带四季花四季香四季树四季果四季水为业主乐享美好生活景致”,未特别申明或提示该广告中的“居家”“生活”,不能理解为人们日常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当事人在印制并对外用于宣传的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上,标示有炉具图案,但未标明可以使用何种能源,有悖于该房屋不能使用管道燃气这一事实;同时,当事人在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上按照人们居家生活需求进行了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等功能划分标示和套型设计,显示具备居家生活功能。

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陆拾万元罚款。

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显示有“步行10分钟,南阳御龙府便可直达地铁6号线观东站口”“南阳御龙府被四个公园环绕,其中最大的新川之心中央公园,规模达900亩之大,15分钟举步即达”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综合当事人上述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情形,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75万元。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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