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律师.法治进行时普法|借钱三年不还,债权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2020-11-09 16:10:18

来源:财讯界

三年前,朋友向李女士借了两万块钱,两人打了个借条,但是借条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李女士也没有当回事儿。最近,李女士急着用钱,便向朋友催款,没想到朋友拒绝了,还说这种情况起诉也没用,因为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李女士联系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想知道她的钱还要的回来吗?

周旭亮律师

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这个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回到案件中来,李女士的朋友向她借钱并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在此情况下,李女士随时可以要求她的朋友还钱,并且当李女士第一次要求她的朋友还钱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所以,三年后,李女士向朋友提出还钱,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也就是从此时起,李女士要在三年内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李女士目前还不必过分担心去法院起诉立不上案,她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内提起诉讼,法律自当会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周旭亮律师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条文解读

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时同样要遵守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不成立。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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