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委发文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2020-09-23 11:16:3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如火如荼的供应链金融迎来新的监管。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简称226号文)。

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增长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速,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提出了需求。

226号文对供应链金融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与以往不同,该文“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中指出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

即,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机构、各产业公司等。“国家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方向一直没有放松,只是供应链金融市场创新太快,有些地方推出一些鼓励扶持政策。226号文把监管主导权还是压到了传统银行和核心企业等机构。”一位华南机构人士表示。

产业链修复重构

在我国,供应链金融经过数次迭代发展。2008年,汽车、能源、钢铁、有色等行业供应链金融爆发。但到2012年,上海钢贸危机爆发后,供应链金融进入低谷期。2017年后,大量央企保理公司成立。到2019年,供应链金融迎来政策红利爆发期。

但与此同时,2019年7月,诺亚财富踩雷承光国际34亿元供应链融资,触发业内对于“伪供应链金融”的思考,对供应链金融的态度开始分化。

在226号文中,多次强调防范“风险”,多项要求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226号文要求,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

在供应链金融关键的“确权”部分,226号文要求,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

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指出“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

具体是,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此外,文件还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

此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指出了要防范供应链金融的多项风险。

226号文指出,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在业务层面确实存在一些供应链核心企业,一方面拉长上下游中小企业账期,变相占用资金;另一方面,又在体外设立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实体,将应付账款打包做成保理资产进行融资。

“延长账期”指向了核心企业,但也有供应链行业人士表示,核心企业除了在原来的账期内获得供应链金融利润外,也可以通过延长账期获得额外更多的利润。只要供应商和其他的融资渠道相比,这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手续更简便、更适合自己,就会采用与核心企业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

宏观数据显示,目前应收账款账期仍在拉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1022.9亿元,同比下降8.1%。截至7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5.59万亿元,同比增长14.0%。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6.0天,同比增加8.4天。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高级统计师朱虹此前解读称,尽管7月份工业企业利润增长进一步加快,但上游采矿业和原材料行业累计利润降幅仍然较大,应收账款增速较6月有所上升导致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加上国内外环境复杂严峻,未来利润增长仍有一定不确定性。

226号文要求,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与此同时,“无牌”亦不得开展供应链金融。226号文要求,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作者:辛继召 编辑:张星)

关键词: 重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