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卷入“借款”骗局跳楼身亡 4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2021-03-30 06:30:43

来源:互联网

被害人沈某卷入一个“借款”骗局,不断遭到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4人敲诈勒索,最终沈某跳楼身亡。日前,4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年九个月不等,后谢某强、唐某、荣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苑某杰通过他人结识被害人沈某并起意诈骗。苑某杰等人带沈某吃喝玩乐,取得其信任后,让沈某与苑某杰共同做生意赚钱,诱骗沈某借款并假意承诺借款均由苑红杰归还。

同年8月,苑某杰与被告人王某事前联系,约定由王某出面借款给沈某,苑某杰再设法将钱返还给王某,但仍按照借条金额向沈某索债。8月2日至8月6日间,王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强、唐某、荣某向沈某出借共计人民币58万元。具体如下:

8月2日,王某、唐某、荣某共同出资,以唐某的名义向沈某出借18万元,签订18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左右。沈某收到18万元后,按照苑某杰等人的指示,将其中5万元转到一个账户,剩余3万元、10万元转至王某及王某使用的他人银行卡。

8月4日,谢某强向沈某出借30万元,签订3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左右。沈某收到30万元后,取现2万元交给唐某,转至另一账户“唐某杰”,而后唐某杰将18万元取现,返还给王某等人。

8月6日,王刚向沈某出借10万元,签订1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左右。沈某收到10万元后,再次将10万元转账给周某杰。周某杰在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万元取现返还王刚。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通过电话并共同至沈某家中、学校向沈某索要钱款,后沈某及其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下旬,王某4人共同至沈某父亲工作的驾校,将其教练用车开走藏匿,并以此要挟归还58万元。同年11月,沈某父亲被迫向王某等人支付35万元现金,对方将教练车归还。

2019年6月,被害人沈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0月10日分别抓获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12月3日,被告人荣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沈某与其父亲发生争执并提及被敲诈勒索等事,后跳楼身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等人索要58万元,实际得款35万元,差额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

2020年11月2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谢某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荣鹏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4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发还被害人家属。

谢某强、唐某、荣某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已“正常借贷”名义否认犯罪,并要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4人多次共同索债、领取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敲诈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对谢某等3人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男子 卷入 借款 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