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二次创作:违法侵权当“禁”,合法授权当“立”

2021-04-25 03:15:27

来源:互联网

对于二次创作,要反对侵权,也要探索共赢之道。

备受欢迎的“一分钟看完电影”,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尴尬——继73家机构联合声明抵制后,4月23日,“爱优腾“三大视频平台又携超500名艺人发布联署倡议书,呼吁对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消息一出,即引关注。

当下,短视频追剧已成很多人的生活日常,以“精彩合集”“超前剧透”“电影解说”为卖点的影视剪辑号也因此受到追捧。但这种二次创作的先天短板不容忽视——这些up主是将影视剧作为素材库,可通常并未获得授权。倒不是说,所有影视剧二次创作都侵犯了著作权。二次创作是否侵权,还得视具体情形而定。

新《著作权法》明确了12种可合理使用在线作品的情形,其中跟二次创作相关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付酬。

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又对“适当引用”做了界定,从司法实务看,“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原作主要或实质部分”是个重要标准。不少对原作进行简单剪辑、切条、搬运等的二次创作作品,已属“非戏仿类型的转化性使用”,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加上正片发布没多久解说视频就“跟播”,某些断章取义式剪辑破坏影视剧内涵完整性,部分up主还借此解锁了流量分成等变现方式,种种乱象下,难免跟相关各方产生利益冲撞。

毫无疑问,只要侵权风险难消,悬在影视剧二次创作头顶的“维权利剑”,就会限定整个二次创作行业发展的天花板。就此看,对此进行版权合规管理,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是要一棒子打死作为影视业衍生业态的二次创作模式,而是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给二次创作留下空间,二者可并行不悖,甚至可探索合作共赢的合作方式与授权模式。

事实上,不少头部UP主也有意从版权方处获取授权,但囿于导演、制作、出品、发行的条块化,还有申请授权途径的不明晰,普通创作者很难获得授权。当此之时,为“授权获取困境”破题,也就颇显重要。

这里面,可资参照的样本是音乐版权授权模式。前几年,围绕KTV跟音乐人、版权代理方的版权纠纷就动辄引发争议。但后来,随着音著协等第三方介入,困扰业界已久的相关问题迎刃而解。

就影视业与影视二次创作行业的冲突而言,也可以考虑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理顺授权流程与条件,并面向涉事多方制定合理版权结算和收益分成规则,实现多方共赢。

说到底,在影视剪辑被联合抵制这事上,该明确一点:违法侵权当“禁”,合法授权当“立”。要反对侵权,也要探索共赢之道。

□李不凡(媒体人)

关键词: 影视剧 创作 违法 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