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抽样检验 食品抽样检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0-10-10 15:26:06

来源:双流区市场监管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经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涵义和范围

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明确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完善抽样程序要求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明确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作出规定。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处罚力度。

强化信用惩戒

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承检机构管理责任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承检机构,除依法处理外,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终身不再委托。同时,强化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明确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 市场食品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