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人虚假诉讼被判诈骗罪,检方抗诉后涉案文书仍执行

2020-01-13 16:41:45

来源:新京报

虚增2000余万元债务后,商人冯嘉文起诉“欠债方”天鸿公司。经驻马店市中院调解,天鸿公司同意还款,并由驻马店市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此后,冯嘉文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鸿公司的房产项目,驻马店市中院将该房产项目进行查封。

因虚增债务事发,冯嘉文于2018年被鹤壁市中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驻马店市中院依据查封财产的民事调解书,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经检方抗诉,该案曾被河南高院裁定再审。受访者供图

河南商人虚增两千余万债务

鹤壁市中院判决显示,2011年5月,河南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以及商人张贺丽作为甲方,与漯河市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立功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以天鸿公司名义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康馨佳苑小区。

2012年3月15日,张贺丽与天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张贺丽负责项目全额投资;天鸿公司负责提供办理房地产开发证照等,但不分配项目盈利,也不承担项目亏损。

2012年7月,张贺丽为筹集康馨佳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向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嘉文借款1100万元。2014年初两人商议后,由冯嘉文草拟天鸿公司的还款协议,将欠款数额虚增至3490万元。其间,张贺丽提供了天鸿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丁某的手章等。

2014年3月3日,冯嘉文持上述还款协议向驻马店市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天鸿公司的账户。2014年4月29日,天鸿公司与冯嘉文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还款3000余万元。驻马店市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后解冻了天鸿公司的账户。

就在以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前一天,张贺丽与刘立功于2014年4月28日达成解除合作协议,约定张贺丽完全退出康馨佳苑项目,其退出后该项目归刘立功所有,但刘立功支付张贺丽退出合作费用共计4400万元。

2014年6月,根据前述民事调解书,冯嘉文向驻马店市中院申请对天鸿公司强制执行。2014年7月和8月,驻马店市中院裁定,将天鸿公司康馨佳苑项目相关房产查封。

还款协议成诈骗罪证,受害人申请停止执行被驳回

作为康馨佳苑项目另一方的开发者刘立功认为张贺丽已经退出项目,法院不该对该楼盘查封。

此后,河南省检察院指定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查办此案。2016年3月,鹤壁市检察院将冯嘉文及当时负责调解案件的驻马店中院法官刘某等人带走调查。

鹤壁市中院认定,被告人虚增欠款数额并以此起诉天鸿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扣除真实借款及利息等,诈骗数额认定为1491.04万元。

鹤壁市中院认为,冯嘉文、张贺丽构成诈骗罪(未遂)。驻马店市中院审理冯嘉文诉天鸿公司借款一案的案卷材料复印件,成为认定诈骗罪的重要刑事证据。

2018年9月10日,鹤壁市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冯嘉文有期徒刑10年,张贺丽有期徒刑4年。

同时,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冯嘉文伙同张贺丽采取虚增欠款数额、签订虚假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的手段,导致康馨佳苑小区房产被查封,刘立功作为投资人,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刘立功被认定为案件被害人。

冯嘉文和张贺丽终审获刑后,刘立功申请要求驻马店市中院解除对涉案楼盘及天鸿公司账户的查封,但诉求被驳回。

相关房产项目被查封中,受访者供图

争议:检方抗诉“涉案文书”,法院再审裁定继续执行

针对涉案的民事调解书,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涉案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没有证据证明冯嘉文与天鸿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款协议系冯嘉文与张贺丽伪造,内容虚假,根据已查明事实,张贺丽签订解除合作协议退出后,小区项目的全部权益属于精益公司(刘立功所在公司)所有,驻马店中院根据涉案民事调解书查封执行该项目,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河南省高院指令驻马店中院再审冯嘉文诉天鸿公司的借款案。但驻马店中院审理的最终结果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审诉讼系虚假诉讼,本院原审调解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019年10月18日,驻马店中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1月9日,刘立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楼盘项目的查封于2019年7月之前的查封到期,法院又发了一份查封公告,继续查封,为期三年。落款2019年7月4日的查封公告显示,被查封房产共204套,查封期间截止至2022年7月12日。

针对这份仍在执行的民事调解协议,诈骗案受害人刘立功的律师已经提出申诉。

1月9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驻马店中院宣传部门,并递交了采访提纲,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李立军

关键词: 诈骗罪 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