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审结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

2021-10-20 02:45:54

来源:互联网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没有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指导和帮助,我就无法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也不可能在有生之年了结债务!”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自3月1日正式挂牌,一直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咨询服务,引导咨询人正确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各项规定和精神,指导债务人依法申请个人破产。3月5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首次接待了张某个人破产相关咨询。初步了解张某基本情况后,立即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跟进和指导张某申请个人破产。

据了解,张某今年已经76岁,身体不好,也不会操作电子产品及信息平台。二十多年前,他曾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退休后,张某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

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今年6月7日,张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经听证,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之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开展管理人面谈、债务人面谈等各项工作,多次会同管理人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协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理人依法推进案件和解各项工作。在各方努力下,张某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经8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债权人于9月22日书面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经债务人张某申请,10月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有关民事裁定书称,经审查,该案和解程序规范完整,和解过程公开透明,和解协议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

分析

体现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

解困和救助价值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张某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负债后拍卖房产全力还债,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线索,坚持用养老金偿债,每月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费用。

和解过程中,张某一度居无定所,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其中个人破产和解申请47件;正式启动破产程序17件,其中和解程序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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