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签约无演出,可以追索报酬吗?

2021-12-01 08:07:15

来源:北京日报

案情回顾

歌手李某2018年与演艺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同》,约定未来5年由该公司为其提供独家经纪服务,公司同意将年收入的30%作为李某的分红,此外每月支付他6000元工资。签约后,演艺公司两年未能提供任何演出机会,李某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于是,他诉至法院请求解约并追索报酬。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演艺公司须支付李某每月6000元的工资。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演艺合同内容涉及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属于一种以委托合同为主,兼具行纪、居间、劳动合同特征的复合型合同。因演艺公司在签约后从未提供演出、工作、培训机会,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支付每月6000元的报酬,法院认为,《独家演艺合同》约定,李某可以获得两部分合同收益。“工资”并不属于演出活动的报酬,不需要以获得演出收入为前提。与此同时,该合同虽然使用了“工资”字眼,但艺人与演艺公司实际上并不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这已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予以确认。

那么,演艺公司与艺人实际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法院认为,该“工资”的约定是基于演艺合同的人身性,也就是对于李某个人身价的估值,是基于李某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取得李某的独家演艺经纪权利、由李某为该公司提供独家演艺服务应支付的对价。因此,该项“工资”实际是公司获得李某独家经纪演艺服务应支付的报酬,其获得不以“打卡上下班”为前提条件,公司无权以李某未“打卡上班”为由免除其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官提醒,越来越多艺术从业者选择签约演艺经纪公司,在选定公司前,应做全面的了解,查看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范围、人员资质、征信记录、资产状况、诉讼情况等,尽量实地进行查看,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专业人员为艺人提供经纪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应逐条审核,对于演艺经纪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约定巨额违约金和严苛的解约条件,尤其要注意,避免日后解约困难。对于演艺公司而言,签约艺人时,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权利义务尽可能详尽约定,避免日后出现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报酬 演出 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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