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业务界定范围 资产评估法业务界定范围是什么?

2022-12-29 10:32:46

来源:汇世网

资产评估法业务界定范围是什么:

(一)部门规章中对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

1.占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全部或者部分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和清算;(4)除上市公司外,原股东股权比例出现变化;(5)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7)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诉讼所涉资产的价值。

2.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评估相关资产: (一)全部或者部分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对外投资非货币资产;(三)合并、破产和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出现调整;(五)转让产权;(六)转移和置换的资产;(七)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出租对象为非国有单位;(八)偿还债务使用非货币资产;(九)涉及的诉讼资产;(十)非国有单位资产被收购;(十一)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及偿还债务;(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资产,不得评估: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对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的合并,以及资产或产权的置换、转让和自由转让;

(3)当存在多种同类型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且资产和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4)上市公司的可交易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方法的具体内容:

1.评估专业人员

第8条

专业人员包括具有评价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评价从业人员。评估师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师。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评估人员的专业类别。

第10条

相关国家评估行业协会应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2.评估机构

第16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审核。评估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评估。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记录。

第18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未提供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

第19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对评估结果有其他非法干扰的,评估机构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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